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0631,200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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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631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僅載8月20日。
) 2.請求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依據(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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