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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65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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