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0836,2006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08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張百玲
債 務 人 張向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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