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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04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昊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債務人龍昊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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