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1122,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1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等均住居於台北縣新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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