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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3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業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完整姓名。
二、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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