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1630,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6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甲○○住居於宜蘭縣宜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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