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661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現設籍於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里○ 鄰縣○路5 號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之所在地,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僅得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為送達,惟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