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1819,2006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819號
債 權 人 楊梅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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