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1852,2006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852號
債 權 人 恆利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及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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