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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87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2、支票發票人為東豪車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向
債務人丙○○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
3、債務人甲○○、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
依據。
4、協議書無一期未付視為全部清償之約定,債
權人得請求全部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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