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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124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大溪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之各段起迄期間及適用利率。
二、違約金請求之各段起迄期間及適用利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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