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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2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依卷內住宅貸款契約所示,丙○○似為一般保證人,請更正聲明為若對主債務人林淑美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丙○○向債權人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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