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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380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六樓
法定代理人 丁○○
六樓
非訟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新台幣37,530元部分之利息以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並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之依據 (依理財計算須知所載逾期違約金係應
付帳款之百分之十,非按月計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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