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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602號
債 權 人 文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台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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