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2764,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764號
債 權 人 桃園英倫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或催告債權通知。

二、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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