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765號
債 權 人 峻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5號
法定代理人 甲○○
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瑋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殿、吳餘柳、吳嘉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債務人及其住居所。
2.請求之正確標的及數量。
3.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