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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3068號
債 權 人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A室
法定代理人 甲○○
樓A室
樓A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鄭吉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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