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陳憲瑜即晟鈺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