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催,1142,2006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發票人之正確名稱 (彩虹魚寵物小族百貨館為獨 資商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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