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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甲○○(萬富泰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萬富泰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算因萬富泰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之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故所得稅負未確定,暫時無法完結,致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2 月27日就任萬富泰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49號卷宗核閱屬實。
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5年8 月27日起展延6 個月至96年2 月2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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