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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即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伊思儷超媒體公司)之清算人,經貴院以95年度司字第51號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伊思儷超媒體公司提供之之資料未盡週全,債權人名冊及金額間續有所變更,致清算人作業時間冗長,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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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2 月23日就任伊思儷超媒體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日向本院聲請備查等情,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51號卷宗核閱屬實。
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5年8 月23日起展延6 個月,至96年2 月22日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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