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婚,871,200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871號
原 告 甲○○
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如被告人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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