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家訴,195,20071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譚鳳梅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譚玉春
被 告 譚瑞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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