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拍,1633,2006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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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0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及債務人胡富生之債務向聲請人提供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胡富生及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750,39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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