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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不動產拍賣附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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