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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新台幣1,500,000 元已屆清償期之證明,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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