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拍,1724,2006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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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5年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9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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