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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建物編號2門牌號碼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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