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拍,1915,200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剛生、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及被繼承人陳剛生之繼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