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拍,2004,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請理由(相對人究為丙○○或為張文枝,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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