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拍,2044,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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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聲請之債權金額已逾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請予以更正。

三、提出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事實理由中,債務人永樁塗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姓名錯誤,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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