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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住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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