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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李宏文律師(黃興睦即德濟醫院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黃興睦即德濟醫院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德濟醫院破產分配表次序1.分配金額欄關於「15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50000」、次序2.分配金額欄關於「1.1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100」、次序3.分配金額欄關於「293.813 」之記載,應更正為「293813」、次序4 分配金額欄關於「4.691.162 」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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