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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風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風神科技有限公司、丙○○、甲○○、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風神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址,經本院民國95年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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