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9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