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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348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附記是否將該法定代理人同列為相對人,上開事項請以書面陳報。
二、丙○○是否仍列為相對人,亦請一併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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