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2391,2006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39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碧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約定內容的詳細書面陳述(即口頭約定時係僅就 本票發票本金未給付時有約定給付方式或另有如
「一期未給付時,併同利息起算日重新計算之約
定方式」,請就事實發生經過內容,據實陳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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