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2408,200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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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408號
聲 請 人 黃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有無請求利息給付之意思表示,如有請求 利息給付之意思,請提出書面陳述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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