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2455,2006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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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姓名究為「溫」鳳娥或「温」鳳娥,
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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