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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492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星、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張文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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