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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754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應行清算,請陳報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如債務人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依公司法第322條,以董事為清算人,請陳報全體董事之姓名、住居所,並具狀更正相對人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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