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2937,2006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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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937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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