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3008,2006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008號
聲 請 人 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目前本票債權欠款之實際金額,請以書面陳報。

三、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之確定日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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