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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1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世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求受本票裁定之標的金額。
三、相對人湯世勳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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