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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142號
聲 請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千鼎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利千鼎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與該公司營業所在地院查詢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法院公文書。
二、另列出相對人利千鼎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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