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3161,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1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之玩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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