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3326,2006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32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金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姓名究為「溫」金証或為「温」金証
,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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