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489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