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3620,2006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62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號0000000本票正確之發票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